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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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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就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明确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上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公告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公告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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